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23 点击:14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货物运输业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重要的独立产业。以货物运输为核心的物流业日益繁荣,因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文拟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合格承运人合同的效力
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务企业进行运输,而不是由制造商或接受方运输。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办理。从法律角度看,设立货物运输业是有行政许可的,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货物运输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应当是无效合同。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承运人不能依法认定的现象,这也可能是目前货运市场主体鱼龙混杂的一个原因。
货运合同纠纷多发生在货物运输完成后。《国务院条例》作为一部法律,对货运业实行了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经审查,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货运合同无效。
二、无效货运合同的处理原则
如何处理无效货运合同纠纷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平衡双方利益。
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承运人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便利交易的原则确认运输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处理无效合同***问题的基本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可能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可能返还其所进行的运输活动。因此,对方应折价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承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承运人不具备从事货运业务的资格时,具体处理如下: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质,对方要求按无效合同办理的,不予支持。承运人按照约定完成运输任务的,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不履行约定,任务完成的,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收货人的法律地位
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只有托运人和承运人参与,而收货人不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但是,收货人一般有权接收货物,其中有些人还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如何解释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现行理论将收货人解释为合同中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这一观点可以很好地解释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基础,但不能解释为什么收货人应当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都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观点遭到了批判。
事实上,在民法中,为他人设定义务并不是***禁止的。禁止的是未经他人允许而设定义务的情况。在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托运人无权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因为一般来说,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有销售合同和其他基本法律关系,其中就运输合同规定的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了协议。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实际上是通过买卖等基本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形成复合法律关系的。
货运合同的法律关系属于复合法律关系的推论,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加以证明。当收发货人之间没有基本的合同关系时,收发货人没有义务收货和支付费用。由此可见,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来源于与发货人的基本合同关系。因此,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收货人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并可以成为相应的诉讼主体。